非经营性公路、航道资产价值的重新审视

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中,非经营性公路、航道资产价值的确认成为关键一环。现行公路、航道建设资金多采用一次性核销,导致资产价值难以明确。同时,历史遗留的无价值记录问题,以及长期养护改造资金的投入未反映资产增值,使得资产的历史成本难以界定。作为公共产品的公路、航道,其价值不应仅限于经营性资产,而应基于使用价值进行评估确认。

在评估方法上,我国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》提供了收益现值法、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。对于非经营性公路、航道资产,重置成本法更为适宜,它能客观反映资产现时价值,并为无价值记录的资产提供价值确认。通过评估确认的资产原值入账后,可依据固定资产核算规定,跟踪资产价值变化。考虑到非经营性公路、航道资产规模庞大,评估成本高,应分阶段推进价值管理,按资产效益大小和类别分批进行价值确认。

十一篇详尽文物价值评估方法汇编

非经营性公路、航道资产折旧问题再探讨

非经营性公路、航道资产作为构筑物,受自然和使用强度影响,存在明显的有形损耗和技术上的无形损耗。新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》和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》(征求意见稿)提出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,以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减少。然而,为满足预算和财务管理需求,采用了“虚提”折旧模式,不纳入当期支出。

若将非经营性公路、航道资产纳入固定资产核算,应考虑实际折旧而非虚提。这部分资产的特殊性,如原值巨大、使用寿命不明确,使得折旧计提的渠道和方法至关重要。

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》(征求意见稿)明确了折旧的定义和计算方法,但由于非经营性公路、航道资产通常具有永久使用年限,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不适用。